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共有产权 圆梦“自己的房子”

2014年03月07日 07:5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大庆市市长夏立华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说,拥有能够写上自己名字产权的住房,几乎是城市里每一个中低收入家庭的梦想。

    李克强总理在报告中指出:“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夏立华认为,共有产权住房的探索,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造福了当下那些既享受不到保障性住房政策、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游离在政府保障和市场供给之间的城市“夹心层”人群。

    她说,这种由购房人和政府各持一定比例产权、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回购政府部分产权的做法,降低了购房门槛,能让困难群众早住上“自己的房子”。这样不仅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更重要的是使他们在心理上有一种家的归属感和精神上的幸福感。

    怎么推动这样一件直接关乎民生民利的好事实事?夏立华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要有一些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要明确界定共有产权房在住房供应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和购房人群体的定位。既与其它保障房形式区别开来,又要相互补充、彼此衔接,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

    要明确个人和政府在共有产权房中的产权比例。各个城市虽然有所区别,但产权比例应该有一个总体指导区间。政府产权比例建议应在30%—50%,具体可根据各地政府财力自行确定,但最低不能低于30%,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要明确购房人回购政府部分产权、拥有全部产权的最低年限。回购政府垫资的那部分产权不能无限期,但时间也不宜过短,根据各自财力和一些城市实践,建议5年左右为宜。这既有利于消解政府财政压力,也能够为购房人筹资提供必要的缓冲时间。

    要在土地使用、资金筹集尤其是适当扩大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允许使用比例和范围等方面,给予建设共有产权房政策支持。

【编辑:张慧鑫】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