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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动产登记公开应“官民有别”

2014年03月10日 13:51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梁江涛
     核心观点
     如果我国全面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公开官员的不动产就是强制性的,而不是取决于个人意愿。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不动产登记应兼容反腐功能,不应让反腐部门重起炉灶,重搞一套官员不动产登记制度。因此,不动产公开应“官民有别”。
  日前,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小组讨论会间隙,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接受了媒体专访。在记者问到不动产登记信息是否会向社会公开时,徐德明表示,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登记后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新京报》3月9日)
  不动产登记虽然将是面向全民的,但其信息只能向特定的利益关系人公开。从广义上说,“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这是无可厚非的。不过,如果我国全面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公开官员的不动产信息就是强制性的,而不是取决于个人意愿。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不动产登记应兼容反腐功能,不应让反腐部门重起炉灶,重搞一套官员不动产登记制度。因此,不动产公开应“官民有别”。
  曾几何时,“房姐”、“房妹”、“房爷”、“房祖”等“房氏家族”不断曝光,清晰可见官员涉足房地产领域或与开发商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在腐败案件中贪官“拥有多套房产”已成为相似的情节,楼市成“腐败重灾区”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相关信息显示,多名在十八大后落马的高官,都不同程度地与房产有关。在高官落马轨迹中,索房、买房、因房牟利……频频出现在房地产利益链的各个环节,甚至有的高官落马,主要原因就是涉“房”太深。房地产利益链已经成了当前经济腐败案件中居高不下的一个毒瘤,不仅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抬高房价,更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延伸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反腐功能,使之与其他反腐制度配套联动起来,是不动产制度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要授予纪监部门“以人查房”的权力,而且可依据不动产登记的数据库,建立资源共享的“官员房产信息系统”。除了日常掌握官员置产的动态信息外,发现涉及官员贪腐的房产线索,及时查清房源和收入来源。还可随时调查官员抛售房产的细节,跟踪查处涉房腐败现象,甚至将个人在不同城市的购房信息“一网打尽”,让贪官在多个城市拥有多套房成为他们担惊受怕的噩梦。
  更重要的,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核实工作中,完全可以运用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及时将抽查核实结果公开,敞开社会监督大门,发现申报登记弄虚作假的,要以零容忍的态势一查到底。与此同时,官邸制改革、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改革等配套制度相继跟进,将有望放大抽查官员财产申报的威慑效应,斩断房地产灰色利益链,将侵蚀社会财富的老虎、苍蝇打出原形。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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