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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临时停车被盗 物管被判担责30%

2014年04月24日 10:5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香霞)梁先生驾驶摩托车到坦洲镇某小区探访朋友,进入小区时在门卫处登记并缴纳了1元停车费,并将摩托车停在了小区停车位上,离开时却发现摩托车被盗。梁先生认为小区物管公司应该对摩托车的丢失负责,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向梁先生赔偿4170元。

  访友摩托车被偷

  车主向物管索赔

  2012年1月28日晚上8时许,梁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坦洲镇某小区探访朋友张某,在门卫处登记并缴纳1元停车费,小区物业公司给梁先生开具了一元的定额发票。

  当晚11时50分许,梁先生在离开朋友家时发现摩托车被盗,当即报警。后梁先生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物业公司向其赔偿摩托车款11200元、评估费400元等。

  庭审中,梁先生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称,梁先生下楼后发现摩托车被盗,遂给张某打电话一起寻找。后梁先生打电话报警,两人通过保安查看小区闭路电视,发现有三人一同在涉案小区内偷车,其中一人将梁先生的摩托车推至消防门处再打火将车开走。

  经过质证,梁先生主张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摩托车是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丢失的,被告应该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被告在小区内安装有摄像头,其应该提供相关视频资料,被告拒不承担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告: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

  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梁先生非涉案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未签署任何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双方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梁先生要求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基础。物业公司还声称梁先生在案发当晚并未进入涉案小区,其摩托车也不是在小区内丢失的。

  法院:双方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梁先生的摩托车确系在坦洲镇某小区内被盗。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梁先生驾驶车辆进入某小区,小区保安收取一元管理费并开具发票,双方成立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保管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评估费1400元,由梁先生和物业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即物业公司共需赔偿4170元给梁先生。

  一审判决后,原告认为物管公司承担的责任太少了,而被告物管公司则认为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赔偿,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都提起上诉。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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