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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状告租户拖欠房租

2014年10月17日 14: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郭某及其控股的宝田物业公司,是公明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裕工业园的“二房东”,以物业租户拖欠房租30天为由,将租户告到宝安区人民法院。昨天上午,公明法庭第二次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法庭上不见郭某的身影,而被告代表则悉数到场参加庭审。

  原告:两被告拖欠租金超30日

  原告郭某诉称:深圳南头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厂是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开办的来料加工企业。2009年6月20日,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租赁厂房合同》,约定由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裕工业园3号、4号共两栋厂房(每栋厂房各三层,每栋面积5500平方米,合计11000平方米)租给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合同期限从200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涉案厂房租金以每平方米人民币8.5元计算,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合同期满,涉案厂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35元。而且,合同第三条明确规定:“(乙方)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每月15日前将租金交予甲方(郭某),乙方不得无理拖欠……如乙方逾期30日未付租金,甲方有权取消租赁。”

  上述《租赁厂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涉案厂房交付给被告二(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后,涉案厂房实际由被告一深圳南头合利昌五金塑料加工厂在使用,主要用于来料加工生产用途。但是,两被告从2014年6月份开始拒绝支付租金,且公司老板刻意躲避原告,拒绝与原告就租金问题进行协商。两被告拖欠租金至今已超过30日,原告经多方联系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原告故意不送租金明细表

  被告律师表明两点:一、原告郭某不是涉案厂房的出租方,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二、不存在被告人拖欠租金、逾期交付租金超过30日的事实。

  涉案律师认为,涉案合同虽然甲方打印为原告,但被告二(合利昌实业有限公司)是与出租方深圳市宝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押金也是由深圳市宝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原告郭某仅为出租方代表,并非出租方。原告郭某不是涉案厂房的出租方,没有权利诉请判令解除涉案租赁合同,被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被告律师认为,原告为达到逼迫被告按照其要求增加租金的目的,不择手段,本案系恶意诉讼,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包括要求索偿损失等。

  郭某作为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为达到逼被告按照其要求增加租金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自2014年7月起,原告故意不向被告送达租金明细表,不向被告出具租金的收款收据,刻意躲避被告,以图造成被告迟延交付租金的事实,甚至指派人员于2014年6月25日至27日用卡车挡住租赁厂区大门,严重妨碍被告正常使用租赁物,同时对被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失巨大。 记者 王奋强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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