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费停车费4项铁路运价由市场说了算(2)
放开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要求地方放开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和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资产评估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部分律师服务等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意义:鼓励市场通过竞争提供质优价廉的多样化服务,拉动了消费,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下放1项定价权限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省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的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
专家解读
对物业管理和停车收费
业委会可公开选聘服务好的物管
为何要放开此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专业服务价格?价格放开后是否会对百姓生活产生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服务业态发展初期市场不健全,服务和价格行为不规范。为了维护正常的服务价格秩序,规范服务价格行为,我国出台了土地价格评估等专业服务价格政策,为规范相关服务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发展迅速,如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领域,全国相关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约2万家,从业人员30多万人,市场竞争较充分,具备放开的条件。
再比如物业服务。目前,全国已有物业服务企业7.1万家,从业人员超过600万人,服务供给较为充足,加之商品住房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业主自我管理、主动维权的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对于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比质比价,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项措施加强监管
价格放开并非“一放了之”
有人担心,这些服务跟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如果放开价格会导致个别中介服务机构漫天要价,引起价格上涨。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一名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坚持放管结合,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是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铁路部门会综合考虑成本
旅客不必
担心票价大涨
铁路运价事关国民经济和百姓生活,此次放开部分铁路运价,源于什么背景,会对百姓生活有多大影响?
同济大学轨道交通学院教授孙章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铁路旅客票价、货物运价基本实行政府定价,铁路部门没有自主权。导致铁路客运、货运价格长期不变,而同期社会价格水平,以及公路、水路等运输价格都已上涨。铁路运价长期偏低,既不利于铁路事业发展,也成为社会资金投资铁路的一大障碍。
2014年上半年,发展改革委陆续出台铁路运价市场化改革措施,包括:2月下发的《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铁路货物运价由原来政府定价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允许铁路运输企业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上限,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4月又下发了《关于包神、准池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社会投资新建的准池铁路货物运价。
2014年,铁路部门与电商、快递企业合作,开办了货物快运、电商班列、高铁行包等一系列新业务。目前每天运送小件货物约50万件,高铁行包也已覆盖了高铁沿线主要城市,零散货物运量不断攀升。货物快运业务开办以来,从初期的日发送货物1万吨迅速上升到6万吨,并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
孙章表示,铁路散货快运、铁路包裹等只是社会上各种物流快递运输方式之一,只有适应市场需求,同时性价比合理,才能赢得市场。放开价格,铁路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随行就市,还可以利用价格手段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因此,不必担心价格放开就会大幅涨价。
至于放开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运专线旅客票价,百姓也不必担心。市场规则讲的是“谁投资,谁受益”,铁路客运专线投资大、回收期长,长远看,需要社会资本的大量投入。如果死守国家定价机制不放,势必会影响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同时,铁路部门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运价。
落地新闻
1月20日起我省放开部分服务收费价格
小区物业费停车费
由物业和业主协商
本报讯 (记者 吕华) 从1月20日开始,我省将放开物业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等部分价格,也就是由以前执行政府指导价变为市场调节价。价格放开后,是否会出现涨价情况,一些市民心存担忧。
律师服务收费
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律师服务收费,仍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3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109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