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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仍交易 中介被判退房款及利息 查看下一页

2015年01月14日 10:29 来源:信息时报  参与互动()

   明知买家被限购不具备购房条件,中介公司仍竭力促成签订合同;明知出售的房屋不能进行交易,中介还帮助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近日,海珠区法院公布的几宗违规中介房产交易的案件中,交易失败不仅是买卖双方要承担责任,中介也要连带承担退款的责任。

  案例1

  买家被限购

  中介仍让签合同

  原告阿兰为福建户籍人士,且不具备政策规定的在广州购房所需的纳税或缴交社保证明,不具备在广州限购行政区域购房的资格。2012年11月14日,阿兰与游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68号的一套房屋,房价为170万;支付25500元中介费。

  2012年12月1日,阿兰支付中介代理费1.2万元后,因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房屋交易失败。阿兰遂将中介诉至法院,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已将自己可能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明确告知中介公司和卖方,但中介公司保证其有渠道可以解决该问题。

  阿兰因中介公司未能履行承诺而导致交易失败,故起诉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中介费1.2万元。中介公司则反诉要求阿兰补交拖欠的中介费13500元。

  结果:中介退回部分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为,阿兰不具备在本市购房的资格,被告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在知道阿兰是非本市户籍人口的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在本市购房的资格没有进行核实,故被告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而原告阿兰明知自己属于限购对象,但仍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以购买本市住房,并提供身份证原件给他人办理纳税证明,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减少阿兰应当支付的中介代理费的数额,判决阿兰应向被告公司支付中介费7650元为宜,并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中介公司应向阿兰退还中介费4350元。

  此外,原告阿兰起诉卖家游某,要求游某退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5万元。游某同意退还定金,但反诉要求阿兰支付合同成交价10%的违约金17万元。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兰不具备在广州市购房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被告知晓该情况,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阿兰向游某支付违约金17万元,游某向阿兰返还定金5万元。

  之后,阿兰不服提起上诉,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双方达成调解,游某不需要退还定金5万元,但阿兰还须支付1万元给游某,即买家阿兰为此次不成功的交易须向卖家付出的代价为6万元。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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