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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税局:郑州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不变

2015年01月23日 12:33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

  针对社会和网络热议的“郑州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按差额的20%征收”问题,郑州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大河报独家专访: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还按原来的老政策执行。

  1月1日至8日,新系统上线,契税、个税、营业税等系统的并网。有居民二手房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被告知必须按原购买价与现在成交价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成交价总额1%的征缴方式电脑程序上无法通过。消息顿时引起热议。

  个人住房转让到底是按1%核定征收,还是核实征收计征20%个人所得税呢?昨天,郑州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正式作出权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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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不变

  郑州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新系统对个人住房转让1%核定征收和20%核实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都予以技术支持,具体以何种方式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审核,确定征收方式,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通俗地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执行原来的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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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按1%核定征收?

  有关负责人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他继续解释,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省局豫地税函〔2006〕第215号在转发总局文件贯彻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一直按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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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

  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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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按20%核实征收?

  有关负责人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精神,省地税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贯彻执行所得税政策。凡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值凭证,或能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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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负责人说,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的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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