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可否剥夺酒鬼父亲“亲权”?——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华人新闻
    在日可否剥夺酒鬼父亲“亲权”?
2009年06月12日 15:53    【字体:↑大 ↓小

   问:真是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我有这样已经加入了日本国籍的一个亲属,家里面有一个学习很好,而且对人也非常和善的小女孩,但偏偏还有一个喜欢酗酒赌博、对女人不检点的色鬼父亲,就这样两个人生活在一起。那个女孩子是一个什么事情都毫无怨言地接受,这是一个孝顺的孩子。但是,看着那个不讲道理的父亲,我想这样下去总会对孩子的将来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我想知道,对这样不知道检点的父亲,法律可以剥夺他的“亲权”吗?

  答:我们先从结果来说,按照您所讲述的情况,法律是可以这样做的。所谓的“亲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亲权者在对未成年子女行使哺育、监护、教育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在日本《民法》第280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日本《民法》第281条规定,具有“亲权”的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孩子的居住地方,并确保让孩子住在那里。如果有必要对孩子进行监护、教育,他还可以自己惩戒这个孩子,或者在获得家庭法院许可得情况下,把孩子送入接受惩戒的场所。除此之外,如果个人的身份行为和财产上出现了问题,这个孩子都将成为法定代理人。

  现在的学者认为,所谓的“亲权”不是代表父母权威的一种权利,而是专门为了孩子们福利的一种权利。因此,具有“亲权”的父母一旦对孩子不好的时候,法律是可以剥夺他们的权利的。根据日本《民法》第834条“父亲或者母亲滥用亲权时,或者有明显的不正当的行为时,家庭法院可以根据孩子亲属或者检察官的请求,做出其亲权丧失的宣告。”

  所谓亲权的滥用,是指忽视在权利范围内的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等职务,以及行使不当的行为,也就是说伤害了孩子的福利。另外,所谓明显的不正当行为,也就是指父母由于好玩又懒惰,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用光后,沉迷在喝酒、赌博、不检点的生活中。这些行为之所以导致亲权的丧失,是因为这些行为有可能会给孩子带来不好的影响,最后会危害到孩子的利益。

  就您之前所提到的问题,不论从任何方面考虑,这位父亲似乎对孩子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他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孩子的福利。因此,您属于日本《民法》第725条规定的亲属,为了孩子的利益,就可以申请让其父丧失亲权。家庭法院一定会审理事实,最后一定会作出“亲权丧失宣告”或“ 提出申请不受理”的判决。我想,如果您说的情况属实,女孩子父亲的亲权是一定会被剥夺的。(来源:日本新华侨报;作者:乔法)

编辑:王海波】
    ----- 华人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