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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云梯救猫”尊重的是公民权利

2013年11月15日 17:33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这一事件,在我看来真正尊重的是公民的权利,尊重的是公民诉求于公共服务部门、政府机关解决自己“急事难事”的权利。就这个意义而言,无论是与公民权利相关的大的生命安危、财产损失,还是涉及“救猫狗”、“开门锁”乃至“送厕纸”这类看似微小的琐事,公众服务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都必须重视,必须当成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必须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以此推而论之,就知道为什么一些职能部门在公民“报警”面前,哪怕是一桩根本不值一提的小事,诸如上述提及的某地小孩子让警察叔叔送厕纸一样,警察叔叔为什么也必须得认真对待了。

  公民权利大于天,保障公民权利之下完全可以调动和使用公共服务、公共资源,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隐藏在“云梯救猫”争议的背后,公共部门尊重遵从的是公民权利的召唤,而不是“猫”有可能“丧生”的召唤。

  当然,如果只有一架云梯,却有一个人和一只猫同样遇险,那么,公共服务就必须救人而不是救猫。此事件中,报警救猫者并没有遇到同样的时段、同样的“云梯救助”需求。同时,就这一事件是否使用公共资源的“过度”或“合理”与否,也不能一概而论,一个公民缴纳了一辈子税收,也可能一辈子不报一次警,也可能一辈子就报警一次用来“救猫”,这有什么不可以和不妥当的呢?这一事件,真正的核心和价值在于公共服务部门充分尊重了公民权利诉求,我们必须基于这一点分析。所谓的保障“猫权”,并不是这一事件的本质问题。 (毕晓哲)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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