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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宜拿“旧”规定来套

2019年01月04日 21:53 来源:光明网 参与互动 

  作者:任然

  1月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共同发布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9》指出,非标准就业群体的整体就业质量较差,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是未来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和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

  什么是非标准就业?绿皮书认为,像临时性雇佣、非全日制用工、多方雇佣关系(典型是劳务派遣)等都属此类。若按照不严谨的通俗理解,非标准就业其实是相对于个人与企业签订固定或不固定期限合同的标准就业方式而言的,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绿皮书中特别提到,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下兴起的基于网络平台的就业形式(网约车司机和外卖快递员等),就是典型的非标准就业。

  随着移动互联网普及,大量新业态及其对应的新型就业方式的涌现,这几年尤为明显。仅共享经济领域,相关统计显示,2017年我国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约为7000万;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比上年增加131万,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7%。这意味着城镇每100个新增就业人员中,就有约10人是共享经济企业新雇用员工。而这些就业群体,基本上都算得上是非标准就业。

  实际上,当前非标准就业已差不多占到社会全部就业的近一半。如根据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于2016年组织实施的第四轮中国城市劳动力调查数据,在被调查的沈阳、上海等6座城市中,16岁以上正在工作的劳动者里有34.95%属于非标准就业。甚至武汉、沈阳两座城市的非标准就业占比已超43%。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我们拿着既有的“标准”来界定标准与非标准就业时,可能已经显得不合时宜了。毕竟,若假以时日,非标准就业容量正式超过标准就业,届时到底谁是标准,谁又是非标准,恐怕得重新定义。所以,绿皮书提出的,在非标准就业中,由于雇佣关系和劳动者身份的模糊和不明确,其劳动关系属性趋于弱化,这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一论断未免显得过于苛刻了。

  必须承认,目前一些新兴就业形态下,由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模糊地带,社会保险覆盖率可能较标准就业要低,由此带来的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也的确应该正视。但并不能据此就简单断定,非标准就业的兴起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破坏。因为从常识看,谈劳动者权益保护,首先得以就业为基础。而包括共享经济行业在内的新就业形态的出现,实际上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元化的就业方式,一些过去可能面临就业问题的人员,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此前提下,若不谈对促进就业的贡献,而只是拿一个传统的标准,放大所谓标准与非标准就业之间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差距,未尝不是暗含着“何不食肉糜”的意味。

  正如有人大代表指出的,以后的就业形态不是按照“新”“旧”来划分,而是将以充分释放创新力为核心,形式多样、互相融合。当前社会就正处于一种多元化就业方式融合的阶段。而新兴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要被放置到一个新的并充分基于现实而制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框架下去看待。

  具体如何做,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曾发表的一个观点,可看作是持中之论:“要推动‘互联网+’就业的发展,必须完善劳动法,更多研究在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如何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我国当前采取的政策措施比较好,更多是‘让子弹飞一会儿’,先观察,而不是马上运用传统管理手段。摸清规律后再立法,才能解决好当下存在的问题。”

【编辑:郭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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