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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拥有相对独立立法权

  我国规定民族成份变更次数 盘点少数民族享有哪些政策

  国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3种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目前主要依据、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于199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进行管理。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

  由于1990年的《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做次数限制,父母频繁、随意变更其子女民族成份的现象客观存在。从执行效果上看,《规定》难以有效威慑、惩治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行为。特别是个别地方和个人为骗取民族优惠政策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现象比较突出,社会反响比较大。

  据悉,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为:

  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如可以制订适用于本民族的特殊法律或法规);

  拥有更受保护的司法权(如在刑事审判中酌情执行“两少一宽”的特殊照顾);

  拥有较为宽裕的生育权(如不执行对汉族普遍实行的强制性“只生一胎”限制);

  拥有降低门槛的教育权(如在高考或考研中给予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加分);

  拥有优先满足的就业权(如大型企业招工时指令性规定少数民族工人的比例)。

  附55个少数民族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即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基诺等民族。在中国,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汉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辛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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