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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建议海监飞机纳入国家航空器管理

2012年11月23日 09:0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国家海洋局近日透露,目前中国海监飞机数量少,飞机装备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全海域覆盖飞行,航空执法能力已无法满足形势发展需求,海监飞机的通用航空飞行地位也不适应航空执法工作的开展。

  300万平方公里海域仅10架飞机巡航

  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海监飞机仅有10架,承担着我国300万平方公里主张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任务。近几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日益增多,海洋维权执法飞行任务明显增加。中国海监飞机的数量、续航能力均难以实现对我国全部管辖海域的巡航覆盖飞行;海监飞机搜索海上目标的距离有限,飞机通信和信息传输手段滞后。同时,机载设备也不能满足当前海洋执法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海监飞机的通用航空飞行地位也阻碍了航空执法工作的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海监飞机的飞行地位定位为海洋监测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而目前海监飞机实际上所承担的职能是履行国家相关法律对我国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主张管辖海域的管理职能。特别是近年来,海监飞机在海洋维权执法飞行中获取的信息为决策者对海上维权形势的研判起到了极重要的参考作用。但由于我国飞行管理体制的局限性,目前海监飞机的通用航空飞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监维权飞行任务的开展。

  根据国际法的表述,国家航空器专指悬挂或喷涂有某国国旗标志的航空器,被视为一国领土的延伸部分。迄今为止,我国除国家领导人专机喷涂有五星红旗标志外,海监飞机是我国唯一喷涂有五星红旗标识的民用航空器。从履行的任务性质看,海监飞机履行的是国家赋予的职能,承担着为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权益等重任,因此,应从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争取国家立法支持,将海监飞机纳入国家航空器管理,提升海监飞机的飞行地位,以促进海监航空执法飞行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规范我国海域开发和维护海洋权益服务。

  与此同时,中国海监应组建独立的海洋航空执法体系,即建立集机组、飞机维护管理、飞机安全管理、飞行协调保障、指挥通信于一体的海监航空执法体系。(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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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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