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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化的军事实践催生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

2012年12月06日 09:2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推进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发展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伴随着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正规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军事实践催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军事法律文化。这种文化形态,反映了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够为军事法治繁荣发展提供根本性的持久动力。立足于军事变革的世界潮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规律及其内在属性,是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先进军事法律文化建设和依法治军进程的必然要求。

  酝酿与萌芽

  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在创建和领导人民军队的光辉历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先进的军事法律文化,其源头可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期间形成的人民军队法律文化,是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雏形。

  一是预设了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政治特质。建军之初,中国共产党就运用法规制度确立和巩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不仅确定了军事法制建设的根本原则,也为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规定了不可动摇的政治特质。从“三湾改编”提出“支部建在连上”,到古田会议确立党对军队的领导制度,再到1932年《关于红军中党的工作训令》规定“必须保障党在红军中的绝对领导”,“党指挥枪”这条红线,就构成了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区别于其他军事法律文化的鲜明标志。

  二是提出了注重军队法纪建设的观念。法纪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从颁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到提出“编制红军法规”,再到强调“各级指挥员、工作人员、战斗员的职责、工作范围必须在法规上有明确规定,使红军全部生活集体化、纪律化、科学化”。同时提出了严格遵守纪律、令行禁止的执法原则,要求首长“以身作则作遵守纪律的模范”。这种重视法纪的观念,构成了人民军队法律文化的思想基础,为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提供了重要的理念渊源。

  三是奠定了人民军队法律文化的制度和组织基础。治军先治典。人民军队在初创时期,制定和颁布了我军第一部《政工条例》、第一部《纪律条令》等大量军事法规和规章制度。同时,人民军队还建立了保卫、检察和审判机构,如红军时期设立的军事裁判所、军事监察所及军队政治保卫分局,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新四军的军法处,解放战争时期军区和军以上政治机关设的保卫部等。这些军队法律组织机构,为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建立与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军队建设纳入国家体制,并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基本架构。

  一是确立了从国家层面推进军队法制建设的路径,实现人民军队法律文化向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转型。首先,在指导思想上,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纳入到国家宪政体制的构建之中。1954年宪法将人民军队的最高领导机关纳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范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其次,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实现了“党指挥枪”原则在宪政国家体制中的准确定位。同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和军队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批重要的军事法律法规,强化了人民军队的国防职能。再次,明确提出了军队正规化建设,把军队的各个方面建设纳入规范性、制度化建设的轨道,将人民军队法律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法律文化发展整体之中。

  二是继承发展了人民军队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实现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内容体系的创造性建构。首先,创造性地实现了党和国家的军事领导体制相统一,以国家法规形式规定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从而坚持和发展了人民军队法律文化的根本属性。其次,继续加强军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了《队列条令》等一批重要军事法规、规章制度,颁布各种战斗条令、教程和教范7122件,出版条令和教材约3310万册,从而奠定了中国军事法规制度的基石。再次,1975年1月邓小平提出恢复和继承我军过去行之有效的军事法规,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新制度、新法规。建立和恢复军事司法机关,完善军事法律文化的组织要素。1978年1月,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各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得以恢复。

  成熟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迅速恢复并快速发展。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不断创新,呈现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依法治军方针的提出,为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军方针,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发展。

  加强军事立法是军事法律文化的基础性工作。我国军事立法中特别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并通过《国防法》、《内务条令》、《政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成熟的军事立法思想和丰硕的军事立法成果,使军事法律文化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国家更加注重从严治军,坚决维护军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建立起了决策机制和纠错机制,从制度上有效保证了法律法规的落实。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军事法律组织也逐步完善。成立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军事、检察和审判组织结构日益合理,恢复了军事法律服务机构,编配了军队律师。一个相对健全的军事执法体系,极大促进了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繁荣发展。

  在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建设中,党和国家深刻认识到军人的双重角色,既鼓励军人为履行神圣职责而牺牲奉献,同时也积极确认并维护军人作为“穿着军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军人权益立法步伐逐步加快,维权机构和机制逐步健全,人性关怀程度空前提高,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军事法律文化“以人为本”的文明与进步。

  创新与繁荣

  以先进的指导思想统领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将党的创新理论运用于军队法制建设实践。军事法律文化既是观念体系,又是法律制度平台,其产生发展离不开先进思想理论作指导。所以,必须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治军思想理论成果,不断运用于军队法制建设实践,推动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继承我国军事法制的优良传统,汲取其他国家军事法律文化的积极养分。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繁荣创新,必须继承我军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治军经验。同时,在多元化的军事法律文化格局中,其他国家的军事法律文化中也包含有先进理念和制度设计,对此应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以推动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的开放与繁荣。

  适应军事变革的实践需求,在繁荣和发展军事法律文化中坚持战斗力标准。军事法律文化区别于一般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是紧紧围绕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保证军事斗争胜利而展开,因而其创新发展必须适应军事任务需要,及时确认军事变革成果并引导军事变革进程。在未来的军事法律文化建设中,应突出军事法在战斗力生成与维护上的确认、指引功能,寻找最佳的人与武器组合方式,推动军事组织体制不断创新发展。

  依法确认现代军人的合理需求,充分发挥军事法律文化的激励功能。尊重和保护军人的权利,军人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荣誉和地位,是军事法律文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因此,积极确认现代军人的合理需求,注重从法律上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是中国特色军事法律文化对历史上其他军事法律文化形态的突破与超越。今后的军事法律文化建设,应进一步确认军事安全前提下的“军队与军人”双本位法律观,彰显个体权利与尊严的价值追求,为推进中国军事法制现代化发展提供文化向度。(张山新 傅达 林姬娜)

【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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