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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军区某部邀驻地司法局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4年01月26日 10:27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1月中旬,广州军区某部邀请驻地司法局的同志为官兵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听完其中的3个典型案例,拥有私家车的官兵感触尤深:防范车辆事故是根本,依法处理事故是关键。

  协商“私了”当慎重

  案例:某部士官小李的父亲李师傅退休后,一直替人开出租车。2012年3月的一天,李师傅驾车载着乘客与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导致乘客王某受轻微外伤,出租车受损。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张某负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李师傅“事故赔偿金”4500元,约定“两清”。李师傅去修车时,这才知道维修费用远超赔偿数额,只好自认倒霉。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一种便捷途径。但法律规定,“私了”的范围仅限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

  如果人为扩大“私了”范围,可能会导致下列风险:一是私自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将有可能涉嫌包庇罪。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后,由于现场重要证据灭失,使受害人失去主张权利的依据,不利于事后有效维权。三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不了解自己的真实伤情,草率订立一次性协议,易留下隐患。四是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认定损失,可能使所获赔偿远远高于或者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有失公平原则。

  肇事逃逸责难逃

  案例:去年7月的一天,军属张大伯驾驶面包车超车时,因雨后路面湿滑,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轿车相撞,致使轿车内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张大伯很害怕,不理智地离开现场,随后躲到外地女儿家中。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后将他抓捕归案,人民法院认定其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

  点评: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张大伯正是因为肇事逃逸受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终身禁驾”。本案法官提醒: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逃不过一世,最终更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找人“顶包”错加错

  案例:某部战士小王的哥哥王某是一家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一次,王某驾驶重型牵引车运载木材途中,与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朱某、同车乘员方某受伤。肇事后,王某与同行的跟车人安某商定,由安某顶替自己承担肇事责任。此案进入诉讼阶段后,被告人安某如实供述了发生事故时是王某驾驶车辆的事实。法庭经过查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以包庇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9个月。

  点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主观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经交警认定,本案中王某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由于他事后找人“顶包”,结果错上加错。(张兆利 陈银德)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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