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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节前拿到国家赔偿 错羁662天详情披露

2003年01月31日 11:03

  中新网1月31日电 春节前夕,5年前被错捕错判羁押662天、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杨理春,收到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去的14332.30元国家赔偿。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赔偿杨理春赔偿费28664.60元。

  今天的三湘都市报披露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

  村民家中遇害

  1998年1月28日(正月初一)晚上8时许,“砰”的一声铳响,坐在自己家里与家人打牌的新化县科头乡中心村46岁村民杨开勤,被人从窗外用鸟铳击中头部,当即倒地,次日中午死亡。

  疑凶承认杀人

  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展开侦查。群众反映,该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的28岁的村民杨理春,其妻孙某与杨开勤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其报复杀人的可能性较大。刑侦大队对杨理春进行了传唤。2月6日晚,杨理春供述了其杀害杨开勤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一审判处死刑

  同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娄底分院向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理春与其妻孙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杨理春怀疑孙某与杨开勤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1998年1月27日晚,杨理春好说歹说将孙某接回家过年,但次日上午孙某又回了娘家。为此,杨理春心生怨恨,并迁怒于杨开勤。1月28日晚8时许,杨理春持鸟铳来到杨开勤家窗外,瞄准正在与家人打牌的杨开勤的头部开了一铳,然后逃回家中睡觉。

  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杨理春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予以确认,于同年7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理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

  二审裁定重审

  一审宣判后,杨理春不服,以“我是冤枉的,我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理春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尚需进一步查证,依法于同年11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撤销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重审宣告无罪

  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理春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本案是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认的前提下围绕其供述寻找吻合点。而被告人杨理春从公安预审阶段就开始翻供,一直否认自己杀了杨开勤,并称其所作有罪供述是在公安人员7天7晚不准其睡觉的情况下讲的,供述的内容也是其在死者家帮忙办丧事时听到和看到的。(二)证据之间有矛盾。如对被害人杨开勤及家人打牌时所坐位置,被告人杨理春前后供述不一致,且与证人证实不符。(三)对杨理春持有的鸟铳未作有关检验。

  1999年9月9日,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理春无罪;杨理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娄底检察分院对上述判决不服,以“对被告人杨理春应判处死刑”为由,提出抗诉。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4月6日作出决定,撤回抗诉。

  申请国家赔偿

  2000年12月6日,杨理春以“无罪被错捕错判”为由,申请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娄底检察分院共同赔偿其冤狱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余元。由于娄底检察分院以杨理春属“存疑无罪”,对其赔偿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等理由,不同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杨理春于2001年8月17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杨理春从1998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起,至1999年11月30日由逮捕改为监视居住止,共被羁押662天。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0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43.30元。

  2002年10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赔偿杨理春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其间的赔偿费28664.60元(各赔偿14332.30元);对杨理春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予以驳回。(注:原娄底地区现已改为娄底市)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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