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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一储蓄员偷认密码窃取储户35万被判刑

2003年03月12日 10:39

  中新四川网3月12日电 3月3日是四川遂宁市某银行储蓄员曾国顺38周岁生日,但他却收到了特殊的“礼物”——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赔偿某银行467820.57元。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00年6月至9月,曾国顺利用办理储蓄业务之机,通过储户存款时读出密码或在键盘输入密码数据时手指方向等方法,秘密窃取储户朱某、曾某、刘某储蓄卡密码、卡号等资料。2002年11月9日、12月6日、12月11日,曾及同伙在遂宁、射洪、雅安、盐亭等地自动柜员机上利用伪造储蓄卡窃取朱某、曾某、刘某144890元存款。

  其后,曾国顺利用同样方法,窃取了喻某、罗某、毛某等6人储蓄卡密码和卡号等资料,于2001年1月至2002年5月先后6次在成都、梓潼、雅安、内江、自贡等地窃取211024元现金。这两次使得银行赔偿9名储户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467820.57元。

  2002年6月26日,曾国顺再次窃取储户储蓄卡密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伪造、变造的储蓄卡4张,查出曾国顺共窃取储户储蓄卡号、密码及其磁道信息、姓名等相关资料27套。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国顺与其同伙骗取他人储蓄存款355914元,数额特别巨大,给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特征;但鉴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尚无确凿证据证实盗取储户存款具体事实情节,对曾国顺确认刑罚时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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