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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察长致信媒体 正告官员切莫拉选票(全文)

2003年04月02日 14:06

  中新网4月2日电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3月28日致信法制日报,正告社会上的一些“拉票者”,切莫利用换届选举时机贿赂人大代表为自己拉选票。

  张学军指出,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宪法和选举法,而且触犯了刑法,情节严重者,构成破坏选举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他敬告社会上的一些“拉票者”:前车之鉴,后车莫覆,切莫贿赂人大代表投自己票。

  附:张学军检察长的信

  法制日报社:

  眼下,我省各市县区正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许多市县区都面临换届选举,人民代表们正在依法行使选举权,选出人大、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或新老交替,或连选连任,只要是依法进行的,都是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中的正常现象。但是,要防止在个别地方个别干部中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就是个别干部为了谋取某个领导职位而进行非法活动,通过贿赂当地人大代表的手法,轻者请吃送礼,重者送钱送贵重物品,暗中约定要代表投自己的票。这种行为不但违反宪法和选举法,而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情节严重者,构成破坏选举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人们不要忘记:2001年6月15日,在我省和平县的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原和平县委副书记钟洪茂,就是暗中使用送钱送拉舍尔毛毯的手段,贿赂县人大代表投自己的票,致使党委推荐的候选人不正常落选,自己则不正常当选,被县检察院查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不但没有当成县长,而且连原来担任的县委副书记也被撤掉了,甚至连干部身份也丢掉了,还要被判刑,真是偷鸡不着倒蚀了几千把米,一失足成千古恨哪!前车之鉴,后车莫覆,要记住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

    2003年3月28日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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