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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取消“校中校” 停办停招独立学院

2003年05月15日 03:00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四日电(记者姜知然)记者十四日从中国教育部获悉,自二00三年起,凡普通高校试办的独立学院与教育部日前下发的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立即停办或停止招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校中校”),即使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并对社会进行宣传的,也要立即取消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今年各项招生工作的平稳进行。

  这是教育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内容。

  《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中国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增长,各项相关改革不断深化,一些地方和高校在高等教育办学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其中由普通高校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的相对独立的二级学院发展较快。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和矛盾,对相关的政策急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工作亦应加强和规范。

  《意见》明确了所指的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在试办独立学院的具体工作中,一要坚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二要有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不断扩大。

  《意见》明确了独立学院的申请者,应为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是其它有合作能力的机构。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

  《意见》指出,独立学院应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五十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三百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四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一千万元,图书不少于四万册。独立学院还应具备不少于一百人的、聘期一学年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对于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意见》指出,应主要面向地方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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