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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活动误伤人 法院裁定学校尽职无错

2003年09月03日 14:34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日电(记者翁阳)学生课间活动意外伤人,学校及时尽职后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学校没有过错,由卞某赔偿受害人吕某七点八万余元人民币。

  去年十月某日课间休息时,此间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吕某在旁观看。由于卞某所持羽毛球拍脱手,击中吕某面部,造成左眼受伤。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左眼球摘除。卞某则为吕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今年三月,吕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七点八万余元。卞某则认为,学校应一起赔偿吕某的损失。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卞某与学校均不服,卞某以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负担比例不公为由、学校仍持原理由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时间,也是教师准备上课或休息的时间。此时学校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必须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而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的行为是正常的游戏,学校对于卞某与同学间打羽毛球这种适合其年龄并有益健康和成长的游戏未加禁止也无不妥之处。

  法院认为,卞某球拍脱手将吕某致伤,完全系卞某过错所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卞某和吕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已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编辑: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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