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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碘不符合要求的婴儿乳粉应禁止销售

2005年06月08日 18:07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8日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表态:按照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要求,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乳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

  国家标准委说,我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标准为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和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分别适用于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和6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两标准中对于碘含量的指标要求均为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婴儿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范围均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这是自“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相关权威机构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的首次公开表态。

  记者8日同时了解到,各地质检部门已责令“问题奶粉”企业进行整改,并加强了相关产品的监管和检测。(来源:新华网,记者刘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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