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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力推司法鉴定法制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2006年01月19日 09:30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八日电 (记者 朱大强)记者今天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已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公安部称,这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推动公安机关鉴定工作法制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举措。

  这两个办法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明确划分了各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开展检验鉴定项目的范围;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必须取得鉴定资格方可开展鉴定工作,并制定了资格申报、审定、授予、延续、变更、注销以及管理监督与违规处罚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从程序上确保依法设立、规范建设和科学管理。

  两个办法要求,鉴定机构必须设立规范实验室,配备相应仪器设备,采用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实行科学管理,施行考核、监督与处罚措施;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登记条件,遵守执业纪律和登记管理规程,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这对促进公安机关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动公安机关鉴定事业发展,提高鉴定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据此,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无偿为社会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检察、海关、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非诉或在诉讼中没有争议的鉴定业务。(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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