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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电价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2012年06月18日 09:30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不可否认,从短期来看,可能推动价格总水平上涨,但中长期来看,这将提升企业在资源品领域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刺激供给,从而抑制中长期企业上游原材料成本的上升,而且也将倒逼下游企业升级转型。”

  6月14日,国家发改委就居民阶梯电价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目前除了西藏、新疆以外,29个省市区已经听证结束,各地正在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实施方案,6月中旬各地将陆续出台实施方案,7月1日起全国全面施行。根据目前确定方案,居民阶梯电价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础电量,要求覆盖80%居民家庭用电,保障这些家庭用电价格不上涨;第二档用电量要求覆盖95%的家庭,每度电价上涨5分钱,第三档则是剩下的5%用电量最高的家庭,每度电价上调3毛钱。

  这把能源资源价格改革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笔者注意到,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调整在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调整不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使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能够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但是细心的人就会发现,目前进行的价格改革仅仅是从表面上进行调整,而非实质性的价格改革,也难以形成有效合理的价格机制,与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在笔者看来,最关键的是对当前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系统的改革。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地探索价格体制改革,但是对具有公用属性的价格体制,一直实施着计划经济时代的价格机制,缺乏有效的竞争,既造成资源产品的严重浪费,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随着确立实施公用事业改革以来,已引进各种资本进入的竞争模式逐步在形成,与之配套的价格形成机制也逐步形成,不过,这个价格机制却依然保留着传统体制下的模式,使得价格对资源产品的真实走向无法反映出来,这也就促使中国继续实施对以价格为基础的资源产品价格进行改革。

  在笔者看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有效形成合理价格的一个基本要求,这对于当前的资源产品市场来说是远没有达到的,所以说目前的价格改革还算不上是价格形成机制上的改革,而是在原有价格上进行的调整。

  众所周知,水、电、气、热等都属公用事业领域。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用事业管理正在发生转变,转型民营化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热捧。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世界各国对民营公用事业的管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机构能力强的国家,对公用事业的管理一般采取限价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显著特点就是既可明确独立法规制定者的职责范围,又可明确机构在制约武断行为中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激励公用事业有效运营并鼓励创新,另一方面又把大量处理权限交给了法规制定者。

  比如,美国采取的就是限价方法,由管理机构根据年通货膨胀率减去调整系数,为公用事业规定了一个总的价格上限。英国则精心设计了一套制约和平衡机制,凡公用事业单位反对的决定,都要由垄断和兼并委员会以及工商国务秘书予以澄清。

  另一种是机构能力弱的国家,通常采取对公用事业私人投资者的管理承诺机制,从当前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取得效果的一个主要因素就在于引入了竞争机制。相比而言,一直以来,中国的资源产品价格机制始终是处于一个绝对的垄断局面,不论是公共垄断机构还是私人垄断服务部门,为追逐私利都会滥用其垄断地位,减弱其对消费者的回应性,因而很难满足公众的适当需求。

  由此可见,实施新一轮价格改革本身已经是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然,有人担忧一旦大规模价格改革实施,势必引起多种资源类产品价格大幅度涨价。而按常理,国内公共服务品涨价就会传导到物价上来,进一步加剧物价上涨预期,推动国内物价上涨。不可否认,从短期来看,可能推动价格总水平上涨,但中长期来看,这将提升企业在资源品领域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刺激供给,从而抑制中长期企业上游原材料成本的上升,而且也将倒逼下游企业升级转型。

周子勋 来源:国际金融报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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