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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城区及高新区生活用气价顺调 可不再听证

2013年06月17日 13:36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市发改委日前下发《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规定,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燃气经营企业的居民生活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即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因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依照政策规定调整,而形成单一购气成本推动型的价格顺调,可不再对同样事项重复举行价格听证会。“办法”将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据悉,“办法”所指的价格顺调,是指已经过听证会论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并达成共识的、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形成的成本核算模型与听证会质证时的模型一致的价格调整。符合“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顺调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因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过听证会论证认同,可不再对同样事项重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可采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有关情况。

  根据“办法”,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向上调整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调整的情况提出申请;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向下调整的,由市发改委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应遵循共同负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由市发改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在各种类别用气中统筹安排。

  同时,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的执行时间不溯及既往,不实行价格补收;但我市燃气经营企业因执行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的时间滞后于国家和省对上游天然气结算价格调整的执行时间,而产生的新增购气成本,经定价机关审核,原则上可在天然气销售价格安排顺调时,在一定的时间段实行价内合理均摊。

  此外,“办法”中明确,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的审批程序,应遵循听证会形成共识而建立的顺调机制原则,并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市发改委在受理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申请建议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成本)调查、顺调测算、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建议等工作;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完成的最后时限。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市发改委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记者王伶雅)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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