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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出台规定:住宅楼5米内禁开餐馆饭店

2013年08月20日 15:08 来源:大洋网 参与互动(0)

  昨日下午,广州市市长陈建华主持召开本届政府第80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商业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议题。据悉,餐饮场所加建烟管需征得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

  推进餐饮场所与住宅分离

  在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对《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通报,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林琦说,由于历史上城市功能区规划不够清晰,布局不尽合理,老城区居民楼“楼上住人、楼下开店”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餐饮场所选址不合理导致污染扰民问题难以彻底根治。此次通过的《办法》就明确规定,要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办法》提出,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此外,《办法》还明确,在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不少于9米,以及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等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

  鼓励安装油烟监测设施

  《办法》还明确,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即: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

  此外,《办法》提出,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大型餐饮业户,应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且油烟超标排放三次以上的中型餐饮业户,应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鼓励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据了解,所谓环境敏感区主要是包括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功能的区域,或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未安装异味处理最低罚2万

  《办法》提出,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可限制其营业时间,其中,造成夜间噪声污染扰民的,其经营时间限制在7时至22时。

  与征求意见时相比,《办法》在处罚方面提出了最低罚款额度。如:如果未按照要求安装异味处理设施的,由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设有油烟集中处理设施的餐饮场所经营区业主、油烟超标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饮业户未委托专业单位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示完成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废弃油脂有专门管理办法

  《办法》再次强调了餐饮场所的排污许可制度。区(县)环保部门应按要求,对餐饮业户核发、变更、撤销、吊销、注销餐饮业排污许可证。餐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

  同时,《办法》还提出,餐饮场所排污许可证的正本还应当注明污水、废气和噪声治理设施,并且备注油烟、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等,而许可证的副本上还要标明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而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不具备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条件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但对于废弃油脂的去向及具体处理问题,《办法》仍然没有具体的条文给予规定,对此,广州市法制办副主任林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将会在另一部规章里专门有具体的规定,包括对餐饮生活垃圾、地沟油怎么处理等。目前这部规章正在制定当中。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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