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东莞供水管理办法规定镇区应开发新的备用水源

2014年02月27日 14:2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强调要保障饮用水水质。 记者卢政摄

    《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本报讯 (记者关旭东)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相关部门日前出台《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规定,东莞城市供水工作将“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将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同时,各镇街(园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开发新的备用饮用水水源。

    应用新科技保障水质

    据悉,今后东莞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拨给、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及社会融资等方式筹集。

    东莞城市供水工作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同时,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将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及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根据《办法》,供水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供水管道覆土前实测管顶坐标和标高,绘制地下管线竣工图,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从事城市供水专用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其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对耗水量大、质量差、国家强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不得生产和使用。

    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设施等情况。施工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逐步实现抄表到户

    《办法》要求,划为供水水源地的江河、水库、湖泊等需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禁止在保护区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进行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同时,各镇街(园区)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开发新的备用饮用水水源。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水质自检工作。

    据了解,供水企业可根据户籍门牌、建筑物位置和使用性质,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的原则确定结算总表的安装。对于居民生活用水,应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安装结算水表,实现抄表到户。

    另外,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及用水分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不按时缴水费要罚款

    《办法》还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供水管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或间断供水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或者发生供水事故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供水,不及时抢修的,处以5000元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缴交违约金。此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对未经批准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编辑:宋亚芬】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