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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兰州市民“自来水苯超标”维权:敦请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3)

2014年04月24日 14:3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武高汉和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做客节目,就此事发表观点和看法。

  在记者的采访中,兰州市民吴天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最后的说法是在事情没有定性之前,最好先撤诉。法院主要根据什么做出这样的决定?

  郑传锴: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只有4个要求:第一,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这样要求的诉讼,我们的法院应当一律进行受理。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这4条理由当中任何一条的话,可以裁定驳回他的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其他的一律应当予以受理,并且是否进行撤诉是我们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权利做出任何决定,并且法院也没有权利去鼓动我们当事人进行撤诉。

  本案中的一位律师是以公民的身份来提起诉讼,他的说法是非常准确的,他已经明确说,他是以公民个人的身份,而不代表广大的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那么法院就应当受理。诉讼是社会矛盾一种最终的解决方式,如果法院不予受理的话,实际上是将社会矛盾拒之门外,实际上也是一种激化社会矛盾的方式,所以我个人认为法院是应当进行受理的。哪怕法院以我们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理由来驳回,至少我们公民享受了一个由司法来解决纠纷的过程,我们如果能够感受到程序上的公平正义的话,实际的结果可能并不是那么重要。我建议我们相关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是应当依据法律来受理我们公民个人的民事诉讼。

  消费者吴天英的诉讼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4月10号下午新闻就报出来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已经发现了苯物质严重超标,但公司却以“检测和公布需要时间”为理由搪塞,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第二,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部门积极公布最新的水质检测数据,但作为产品提供者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并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自来水到底能喝不能喝,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两方面的诉求合适吗?

  郑传锴:我认为他这两方面的诉求有必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主要的职责还是要由被告,也就是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来承担的。我们的消费者只要证明他和我们的水务公司之间有一个消费合同关系,并且实际履行就足够了,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应当由水务公司来证明,并且这样的诉讼应当由法院来受理。

  为什么我们新的消法提出,公益的集体诉讼可以由消协来代表大家做这样一个诉讼,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出现一个成功的案例?

  武高汉:马克斯把消费划分为生存消费、发展消费和享受消费,各国政府必须保护本国人民群众的生存消费,水是生存消费,因此是必须保证的。第一是价格保证,让所有的人都买的起。第二是安全保证,让所有的人喝了它都是安全的。因此水的消费适用于消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比如说食品安全法,水又是一种食品,因此当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时候,就不是消法规定的一赔三,甚至可以是一赔十。在消费者受到损害以后,根据消法的规定,第一找经营者,第二找消费者协会,第三找行政部门,第四找仲裁机构,第五找人民法院,这五条渠道是平行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消费者找到了谁,谁就必须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不能故意推诿也不能随意推诿。

  目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在什么情况之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所以我们要进行可行性的研究,对他们目前的做法,如何看待?

  武高汉:确实有待创新,有待突破,因为消法和最高司法解释没有说那么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以,总有一个人要出来,第一个尝一尝螃蟹的滋味。我觉得在必要的时候或者是在有关方面不能解决消费者问题,需要进行公益诉讼的时候,省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就应当站出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

  兰州市民吴天英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诉求,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法院基本上不予受理,或者说受理了以后希望消费者先撤诉;消费者协会的态度是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公益诉讼,所以这事我们需要研究;工商部门的态度是,这是一个公众安全事件,不是单独的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就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而言,我们怎么来维护公众的健康权以及知情权?

  武高汉:作为消费者,受害要投诉,知情要举报,维权要依法。作为政府有关方面,确实这个案件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但它是公众事件,所以它的危害更大,它不同于个别人的个别利益受损,这么多人的利益受损,所以一定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让消费者心里有个谱、有个底。比如说,如果水是食品,那么食品药品安全局是不是也应该介入?我觉得现在应该立即成立由政府牵头的、统一的调查机构,有关司法机构也应该按法律程序,该受理就受理,齐头并进。千万不能再拖了,拖来拖去,小事变成大事就不好了。

  对这样的危害公众安全的事件,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郑传锴:作为一个律师来讲,我个人是非常遗憾的,因为我们律师的职责应该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解决这个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我个人更倾向于民事诉讼法,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甚至包括水污染防治法。遇到这种公共事件的时候,我们所依据的法律在相应的主管机关甚至法院的面前都不被认可的情况下,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依靠媒体监督,我本人并不反对媒体监督,但如果是过分依赖媒体监督的话,会更大的损害我们司法保证公民个人包括集体权利的司法公信力,所以我个人认为更好的方法还是由相应的法院受理相应的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我们公民个人包括集体权利的事项。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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