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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排污权交易破茧成蝶

2014年05月19日 11:3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图为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显示屏。

  ◆本报记者杨爱群

  见习记者李俊伟

  2010年8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之一。

  3年多来,内蒙古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以促进污染减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在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服务环境管理,服务区域经济科学发展,推动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配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等方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作用正不断凸显。

  政策先行,边试点边规范

  内蒙古环保厅为推进试点工作,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具体落实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组建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筹备事宜。经积极协调,201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正式成立。

  在加快机构建设的同时,按照政策先行、边试点边规范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在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中以政策法规先行,将制度保障作为试点工作的抓手。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法规体系基本构建完成。

  截至目前,内蒙古从自治区级层面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两个政策文件,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继续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收费标准和交易价格的函》以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对全区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作为内蒙古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性支撑,为全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内蒙古环保厅还印发了《排污权储备管理规则》、《交易管理规则》和《电子竞价规则》,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制定了协商交易流程、电子竞价流程、交易合同等配套制度,加强和规范了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程序。

  这些制度、规范和技术文件的出台,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内蒙古探索建立了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环保部门、交易机构、企业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中的地位、分工和职责,形成了环保厅监督管理、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协调组织实施、企业积极参与的排污权交易管理体系。

  4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

  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与首批4家企业签订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标志着内蒙古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展开。内蒙古以交易基准固定价格方式启动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的交易,同时,将增加挂牌交易和电子竞价方式交易列入建设计划。

  从起步阶段,内蒙古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就涵盖了所有行业,对“十二五”总量控制的4项主要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从国家和内蒙古审批的项目入手,规定所有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必须通过购买获得相应的总量指标。老企业逐步有偿获得排污权,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待换发许可证时实行有偿获得排污权。

  截至2013年年底,内蒙古共组织305家企业成功进行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交易,其中二氧化硫达27439吨、氮氧化物59816吨、化学需氧量1911吨、氨氮154吨,总成交金额达7144万元。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截至目前,自治区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7个批次共240家。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试点工作,内蒙古将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总量指标回购制度,今年已申请回购资金1000万元,以便于及时回购和储备市场的减排富余指标,对市场需求进行调剂,进一步活跃交易市场。

  交易以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准价格竞价

  随着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逐步推进,内蒙古不断加快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建设排污权交易场所,加强平台基础能力建设,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日趋成熟。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内蒙古先后建设完成了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电子竞拍、价格测算和现场核查作业等多个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平台系统,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保证了试点工作的有序深入开展。

  为提高自治区排污权储备管理工作效率,落实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内蒙古又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储备综合管理系统”和“内蒙古自治区地表水水容量核算系统”开发工作,将进一步推进对实现排污权储备信息统一监管和环境容量的动态计算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在试点期间,为服务和适应新经济形势的需要,提高企业参与交易制度的积极性,内蒙古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收费标准和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

  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规定由“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第一次交易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开始竞价,第二次开始以后的交易以上一次竞价平均成交价为基准价格开始竞价”调整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开始竞价”,进一步确保了排污权交易的有序发展。

  内蒙古排污权交易相关基础研究工作的陆续开展和逐步完善,不但为做好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也为提高交易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为内蒙古进一步深化和推动试点工作提供了平台,奠定了扎实基础。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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