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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销售单位燃煤未达标造成损失将赔偿用户

2014年09月23日 09:3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燃煤质量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昨日,北京市质监局发布了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出售燃煤之前,应对每一批次的燃煤进行质量检验,如果已出厂销售的燃煤因不符合地方标准造成损失了,还将对用户给予赔偿。

  燃煤记录保存3年以上

  燃煤质量监管办法要求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售前检验和台账记录,确保燃煤质量符合“低硫煤”北京市地方标准。生产单位采购原料煤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并查验所购燃煤原料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市质监局表示,只有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进货验收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销售单位在购进燃煤时,也须向供货单位索要并查验所购燃煤符合地方标准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质量状况、进货数量等记录同样也要保存3年以上。

  举报不达标燃煤有奖

  市质监局人士同时介绍,届时,在采购和销售燃煤时会签订合同,约定燃煤质量应符合地方标准或生产加工煤制品所用原料的要求。检验不符合地方标准的,使用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货。

  “北京还将建立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该人士称,经核实已出厂销售的燃煤不符合地方标准的,应停止销售、主动收回,并为用户更换符合标准的燃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市质监局表示,今后,对举报生产、销售、使用不达标燃煤违法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市民可拨打质监12365进行投诉举报。 (记者廖爱玲)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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