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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阳新多家采石企业违反规定 治污设施不健全

2015年01月06日 10: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按照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群众来信反映湖北省阳新县碎石厂环境污染扰民问题上的批示要求,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

  经调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黄颡口镇原有14家采石厂,2013年4月阳新县开展石材行业整治后,整合为9家,分别是湖北娲石股份有限公司余家山采石厂、阳新县鑫磊建材厂、阳新县尖峰石业有限公司(与唯益石业有限公司整合)、阳新县顺风石业有限公司、阳新县军山矿业有限公司、湖北金誉欣矿业有限公司、先龙采石厂、宏祥矿业有限公司、阳新县江常勤利采石厂。9家采石企业中,湖北娲石股份有限公司余家山采石厂和阳新县军山矿业有限公司两家在生产,湖北金誉欣矿业有限公司、先龙采石厂和宏祥矿业有限公司等3家处于基建状态,其余4家均已停产。

  9家采石企业中,只有湖北金誉欣矿业有限公司取得了环评批复,其余8家均未开展环评或尚未取得环评批复。

  举报信反映的湖北金誉欣矿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矿山于2010年8月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于2012年1月取得黄石市环保局环评批复,同年10月获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2013年7月取得湖北省林业厅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2013年8月开工建设至今,属于基建矿山,目前在修建运输道路。

  举报信反映的阳新县江常勤利采石厂,是凤凰村2009年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一家采石企业,2010年2月正式动工进行基建,取得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取得环评批复。采石厂2011年4月试生产,自2013年4月停产至今。

  华南环保督查中心与两位举报人进行联系,其中一位举报人系被他人冒名进行举报,且对凤凰山地区采石企业近期情况不了解。另一位举报人系受凤凰山当地村民委托进行举报,并表示所反映的两家采石厂已停产,因凤凰村村民担心采石厂近期将复产,会对周边造成污染,所以委托其向环境保护部进行投诉。

  2014年10月28日,华南环保督查中心联合湖北省环保厅组织黄石市、阳新县环保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群众来信反映的湖北金誉欣矿业有限公司、江常勤利采石厂开展了现场检查,对矿山生产情况、准入手续办理情况、矿山生产对周边环境的破坏情况进行了调查,与黄颡口镇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了座谈,并联系举报人,向其反馈了相关调查情况。

  经调查,几家被举报的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粉尘、噪声、爆破震动问题。调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举报信中反映的采石厂处于停产整治或基建状态,停产的采石厂目前无粉尘和噪声污染。据此前黄颡口镇镇政府的调查结论,由于一些采石企业不愿意带水作业,没有全封闭生产,确实有一定的粉尘污染。由于爆破操作不规范,也确实存在震动较强、响声较大的情况,后来采石企业爆破全部由阳新县兴业爆破公司具体实施,优化了爆破方式,减小了震动强度。

  现场检查发现,江常勤利采石厂石料输送皮带没有进行密封,破碎机用彩钢板进行了局部封闭,没有实现全封闭,各产尘点没有配备除尘设备。

  二是水库、农田占用问题。调查发现,群众来信举报的采石厂与周边农户签订了赔偿协议,占用林地、水塘、农田都履行了相关手续并支付了赔偿。群众反映金誉欣矿业公司占用上岩水库,经查,上岩水库实叫狗儿塘,原有面积约5亩,修路占用1.2亩(补偿20万元),现有水面面积近4亩。此外,群众反映有采石企业占用沙子垴水库,经查,沙子垴水库位于凤凰山山脚下,库容4.5万立方米,周边采石厂落户后,黄颡口镇镇政府督促企业疏通了溢洪道,修建了拦砂坝和过滤池,未占用库区面积。

  三是凤凰村山泉破坏问题。在江常勤利采石厂办公楼对面的边沟里,调查组发现地表径流,即为举报信中所指的山泉。据阳新县环保局及黄颡口镇政府介绍,山泉并未干涸,下游溪流变细是由于采石厂建造了蓄水坝以解决企业自身用水问题。经协调,企业承诺优先保障凤凰村农业生产用水,并出资40余万元为凤凰村安装自来水。

  资料显示,2013年,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环保厅、黄石市环保局、阳新县环保局均受理过有关凤凰山地区采石厂污染的投诉,投诉时间均在2013年4月之后,此时由于阳新县开展了石材行业的整治,所投诉的采石厂均处于停产整治或基建状态。2014年4月1日,阳新县政府印发了《阳新县采石企业综合整治创建绿色矿山实施意见》,继续对露天采石企业开展整治,目前大部分采石厂均处于停产整治状态。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建议,鉴于这一地区的采石厂仍存在未办理环保手续而继续生产、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责成湖北省环保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湖北娲石股份有限公司余家山采石厂和阳新县军山矿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处理;二是督促当地政府对其他停产整治的采石企业加强监管,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及未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之前不得复产;三是监督各采石厂严格按照初始设计和与当地村民协议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开采;四是加强对已取得环评批复等相关手续且正在开展基建的采石厂的监管,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将继续进行督办,视处理情况做结案处理,并将此案列入后督查范围。

  环监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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