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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减排目标完不成 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

2015年01月16日 14:11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议稿)》提交三审

  本报讯(记者肖姗江瑜)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常委会组成人员非常关注,就建议稿中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审议。

  排污权交易

  建议:相关规定可更严格更细化

  【建议稿】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按照国家环保部的计划,到2017年,江苏省13个省辖市都要实行排污权交易。目前,省内已经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城市有无锡、南京将于下个月开始实行。

  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国内已经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城市中,北京和杭州规定,污染企业只有改扩建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时,增加排放的部分可以通过购买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建议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据悉,最新的建议稿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工业污染排放

  建议:加大处罚,督促企业防治污染

  【建议稿】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在工业污染排放防治方面,委员们关注度最高,讨论也最多。江苏是制造业大省,强调重点大气污染物削减和总量控制很有必要。有委员建议,应该通过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让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增加成本,督促企业采用科技手段防止污染。还有委员建议,对于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新增的都要禁止,不达标的要停产、转产。建议稿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强力问责

  建议:考核地方政府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建议稿】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大气污染治理,不仅是环保部门的职责,也应该成为政府履行的职责。有委员提出,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监督考核力度。对此,建议稿已经增加了相关规定:“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据悉,完不成减排目标,就要约谈政府负责人,国家环保部已经做出了规定,各省和市考核PM2.5平均浓度,不能完成下降目标的,就要约谈省市政府负责人。

  加大处罚

  建议:提高多种违法情形的罚款限额,最高罚百万元

  【建议稿】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上限由此前的50万元升至100万元,超限量排污也与无证排污处罚相同。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罚款金额也提高了不少,由原来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上下限都一下子“涨”了5倍。

  根据委员的建议,在对居民楼经营餐饮的相关规定上,处罚力度也有所提高。建议稿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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