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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完善陆上风电价格政策 三类资源区每度降两分

2015年01月20日 11:0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本报综合报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陆上风电价格政策。

  一是调整风电标杆上网价格。第Ⅰ类、Ⅱ类和Ⅲ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价格每千瓦时降低两分钱,第Ⅳ类资源区标杆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变。调整后的4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0.56元和0.61元。

  二是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国家发改委表示,从2009年7月风电标杆价格政策出台以来,风电市场快速发展,风电设备价格和项目开发成本显著下降,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价格有下调空间,而且局部地区出现了风力发电增长与消纳不匹配的情况,三北地区弃风限电问题较为突出。

  针对这些情况,此次通过适当控制降价幅度、差别化调整各资源区电价水平、对已核准项目给予一定建设宽限期等措施,既可以保证风电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又可以有效引导风电产业投资和项目合理布局,提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促进风电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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