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申请条件发布
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能源市场信息服务商安迅思统计,这是自2013年政府开始释放原油放开信号后,首次出台较为详尽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的申请条件。在业内人士看来,未来或将有更多的地方炼厂有望获得进口原油使用资质。
《通知》显示,新增用油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中包括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企业普遍反应,《通知》共列出的七项基本条件,其中大部分条款对地方炼厂来说,实现的可能性较大。山东多位地方炼厂人士表示:“对于地方炼厂来说,《通知》中设置的基本条件具备较高的可操作性,努力一下是可以达到的。”
事实上,原油进口和使用权放开早已传出消息,有业内观点称,放开原油进口和使用权,是1998年石油石化两大集团重组以来,石油领域真正具有改革意义的举措。安迅思燃料油分析师陆晓旭分析认为,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的《通知》所放开的是进口原油使用权,并非原油进口权,所以地方炼厂在进口环节,仍需通过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五家企业代理进口。另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符合条件,地方炼厂对于进口原油积极性也可能并不高。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性价比较高的内贸原油资源流入地方炼厂手中,如果把进口原油高昂的运输成本考虑在内,进口原油的炼油效益不如内贸原油。(记者 马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