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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将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 最高可获1万元

2015年03月30日 16:1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本报见习记者张平 崔万杰银川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与财政厅联合制订的《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经环保部门认定的有效环境违法举报行为,将给予举报人800元~1万元的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予以举报,根据环境违法证据和线索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作用,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其中,因举报避免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发生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发生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办法》规定,除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宁夏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涉及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偷排工业废水、有毒有害废水、废液或其他污染物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处置或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危废堆存场所无“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就开工建设或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即投产的;工业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后,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未上报或瞒报、谎报等7大类。

  根据《办法》,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表示,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将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还需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重要证据或线索。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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