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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质疑:“房客无暂住证立即退房”涉嫌违法

2006年09月21日 06:22

    北京的“暂住证”。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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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8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获悉,从即日起,出租房房主如没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为此,近日北京警方将推出全市社区安全防范大检查,以确保国庆安全。(《新京报》9月19日)

  且不论北京警方的上述措施是否真有利于当地治安,达到“确保国庆安全”的目的,单就“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的规定来看,就涉嫌违法。

  首先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很明显,既然北京警方的上述管理措施都是在“治安保证”名义下进行的,那么接受该法的约束、以其为基本的法律规范,就是一种法治的必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写得很清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照北京警方“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制裁,不难发现,其中至少存在三处违法嫌疑:其一,对于无证租房,法定的处罚只是罚款而无“立即退房”一说,因此,警方强令退房,就越权行政之嫌;其二,即使是罚款,法律规定的标准只是500元以下,而非“租金5倍以下”,以北京的房租价格,此一罚款额度又有超标之嫌;其三,法律要求租房登记所需的只是“身份证件”,并非暂住证;而真正法定的身份证件,无疑非居民身份证莫属。

  对照《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到,“没有暂住证,需立即退房”同样有违法嫌疑。该法强调:“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显然,对外来人员租房,惟暂住证是从,实质上变相剥夺了他们作为国家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权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也涉嫌违反《合同法》。该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毫无疑问,这里的“任何单位”同样包括公安机关。(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张贵峰)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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