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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挂牌保护”助纣为虐

2006年07月18日 09:14

  内蒙古赤峰蚁神公司以养殖蚂蚁高额回报作陷阱诈骗养殖户,目前,登记报案的受骗群众已达900多人,涉案金额9500万元,损失金额4000多万元。而在2003年,蚁神公司被赤峰市政府评为“市级重点保护企业”,门外公开悬挂着一个写有“市级重点保护企业”的牌匾。蚁神公司作为市重点保护企业之一,被明确授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持有市改善投资环境办公室签发的《检查企业批准通知书》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权利(7月16日《华西都市报》)。

  当前,为企业“挂牌”,出台“红头文件”保护地方重点企业,是各地方政府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理由是可以改善地方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然而,正是政府的这张“保护牌”,往往会演变为违法行径的“保护伞”。赤峰蚁神公司被政府授予的“保护牌”,间接起到了该公司利用其诈骗的工具,就是典型一例。

  授权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持有市改善投资环境办公室签发的《检查企业批准通知书》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权利,实质上是地方政府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设置的行政执法“前置许可”,它表面上属于“政府内部管理范围”,但是于法无据。并且涉嫌剥夺了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主体权,缩小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

  由于“挂牌保护”存在上述问题,使被“挂牌”企业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就不免发生令政府部门感到尴尬的事情,因为一方面政府会认为“挂牌保护”不是行政命令,因此不应承担行政责任;而被企业违法行为侵害利益的民众,则会认为这种“挂牌”行为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权益受损,有关政府部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尽管法律上目前对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挂牌保护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任何政府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因为如果政府机关随意对所谓的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并对此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那么不仅是政府的信誉要受到损害,而且可以说是在“助纣为虐”,会使公民的切身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公平公正不仅是法律的最重要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最高准则。而给“重点企业”挂牌保护,显然是给予了重点与非重点企业的不同的法律待遇,本身就是一种违背国家法治原则的行为,并且也是政府权力的不恰当运用,有悖于市场经济主体统一性原则。因此,此种保护方式政府不能采用。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李坚)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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