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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部分企业为防员工跳槽缓发年终奖

2013年01月21日 08:50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本以为能拿到年终奖回家过个好年,谁知却被告知‘暂扣一半、只发一半’。”1月18日,在贵阳市某矿业公司上班的赵先生得知了一个让他“窝火”的消息,公司为了防止员工跳槽,规定给员工的年终奖只发一半,另一半必须等到春节后回来上班再发。

  赵先生在这家公司任销售专员,入职时,公司承诺年底发8000元的年终奖。然而,如今却变成了节前发一半、节后再发一半。他正等着用这笔年终奖作为和妻子去泰国旅游的路费,公司的“损招”让他很恼火:“公司这么干,简直是将‘年终奖’当成了‘留人奖’,就知道防止员工跳槽,丝毫不顾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贵阳市高新区一家IT企业上班的小陈也遇到了类似情况。他在这家公司干了3年程序员,第一年因为是新员工,没能享受年终奖;第二年拿到了一个令他比较满意的红包。今年眼看年关将至,他早早就计划用年终奖为父母以及女朋友购买礼物,可公司却宣布:为了避免员工跳槽,今年的年终奖要推迟到春节以后发放。“这种不近情理的做法,反而真让我有了跳槽的想法。”小陈恼火地说。

  记者在贵阳市人才大市场采访时发现,有相当部分求职者有过像赵先生、小陈一样的遭遇。尤其是在销售、餐饮等服务行业里,“年终奖”变“留人奖”的现象很常见。

  一名正在人才市场招聘的企业人力资源部人士告诉记者,在许多非公企业里,拖欠员工年终奖已成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新员工跳槽。不过,对于在企业工作时间较久的老员工,大多不会采取这样的办法。“企业也是迫不得已,辛苦培养起来的员工,干不了几个月拿钱就走,企业重新招人的成本太高了。”

  贵州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陈会琪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年终奖是员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理应受法律保护。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一旦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合同、通知等文件,就年终奖的发放作出了具体的承诺,就不能随意违背承诺。

  “如果违背承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文件,取消、减少或者推迟发放年终奖,属于变相推迟发放员工工资,属于劳动法规规定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范畴。”陈会琪律师说。(记者赵福中 李丰)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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