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小三”生子于法无据
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一个“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俗称“未婚妈妈”、“小三”的女性生育后有可能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新规的意图很清楚,旨在用法律手段打击未婚生子、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官员富商包养“小三”等不道德现象,借此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重建传统的伦理道德。应该说,初衷不错,可惜于法无据。
这不仅因为新规只罚女方放过男方不公平,还在于新规与上周武汉出台的有关剩饭剩菜的罚款征求意见稿犯了同样的错误,即将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混为一谈。以“小三”为例,她们的行为有违传统道德,但并没有违反法律,只不过不受法律保护而已。其实,她们与其他公民一样,也拥有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也拥有生育权利,而且她们所生的子女也不应该遭受任何歧视,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她们没有超生,计生部门也无权对她们征费。
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名义处罚“未婚妈妈”和“小三”,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脚。本世纪初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基于人口负担论制定的。学者易富贤认为,“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所创造的价值总是大于他的消费。”撇开创造价值不论,就以纳税来说,人一生下来就在为国家纳税,譬如在使用尿不湿时就开始履行一个纳税人的义务。
从征收情况分析,各地的社会抚养费管理也值得关注。其突出问题有两点:一是标准不一。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有自由裁量权,最高的收当地人均年收入的9倍,有的收3倍,有的收6倍。二是不够透明。多年来,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使用,很少向社会公开,致使公众缺乏了解,这也是一个隐忧。
以这样在实际执行中已大大走样的处罚规定,对非婚生的独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论如何讲不过去。 王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