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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可以享受优待

2013年06月03日 17:04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规范广西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办法》同时规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学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鉴定意见,并由政府民政部门依据鉴定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是否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有关人员介绍,从即日起,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可持本人身份证、退伍军人证、服役时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请,各级民政部门即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通讯员 严晓军 记者 吴福大)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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