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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凭什么“未婚妈妈”一律要罚款?

2013年06月04日 10:1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如果一个新规可能会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那么我们就必须考虑它存在的意义和合理性了。

  “未婚妈妈”、“小三”生育都将按违反计生规定而面临罚款?是的,这是日前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里面规定的新内容,尽管武汉市的有关部门不承认这是罚款。

  据了解,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正。

  《规定》首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农村)居民超生1个孩子,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规定》的第26条:“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对“未婚妈妈”、“小三”生育要罚款的说法,武汉市法制办相关人士认为是媒体的“误读”,据该人士解释,该规定正在征求市民及各部门意见,非正式出台的文件;征集意见期间,争议较大的部分或将作出调整。另外,此前媒体报道中,将“缴纳社会抚养费”解读为“罚款”的说法也不准确。

  其实武汉市法制办的这个解释显得有点多余,谁都知道这是个征求意见稿,但如果“大家都没什么意见”,那可就要发文了;谁都知道“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等于“罚款”,但对老百姓来说,这只是变换了个名称,实质上都差不多——不就是交几万块钱嘛,何必咬文嚼字呢。

  武汉这个计生新规的征求意见稿确实引来了不少意见,特别是针对“未婚妈妈”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条。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表微评认为处罚绝非良方,并质疑新规会否促使堕胎及弃婴现象增加?对未婚生育的男方如何约束?怎样避免只管穷人?解决问题不可能一罚了之,社会管理更不能只唯罚则。

  话又说回来,据我所知,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极个别人是钻了“未婚妈妈”的空子而达到超生又不被罚款的目的。所以说,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堵塞这一漏洞,武汉市出台的这条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将所有“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未婚妈妈”一律都按违反计生规定论处,却有矫枉过正之嫌。

  “未婚妈妈”可以说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的是自愿的,有的是非自愿的;有的是有计划的,有的纯属意外,甚至是被迫的,不能以违反计划生育一言以蔽之并予以罚款。举个不适当的例子,如果一个未婚女孩因为被强暴而怀孕,如果她愿意,她是有权利将孩子生下来的,这样她就是个未婚妈妈,但她其实是个受害者,而且不可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难道也要按违反计生规定罚款吗?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人道。对于大部分的“未婚妈妈”来说,她们本来就是一帮弱势群体,更需要全社会的关爱,而不是将她们当成“罪人”。另外,如果未婚妈妈处境比较困难,她得知要罚款,可能会选择逃跑、藏匿、躲避,甚至会导致堕胎或者弃婴现象增加,还有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卖孩子。如果一个新规可能会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那么我们就必须考虑它存在的意义和合理性了。

  所以,如何区分不同情况的“未婚妈妈”是新规操作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另外,罚款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能什么都不做,这更加会纵容、导致婚外情,对女性的伤害。但罚款究竟能解决多少问题?有钱的人不怕罚款,罚款更多是约束没有钱的人,这样也是不公平的……

  所有这些,都是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认真考量的,如何才能让新规既能惩戒违规者,又不致于伤及无辜,这需要考验政府相关部门的决心和智慧。 (欧旭江)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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