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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能见度低于三千米 休闲船舶停止载客

2013年06月09日 14: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询社会意见。其中,特别规定了休闲船舶的出航要求,确保安全运营。

  《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擅自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只有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企业,才可以经营休闲旅游船舶或休闲渔业船舶。

  为了确保船舶运营安全,《办法》对出航要求做出详细规定。首先,出航期间休闲船舶经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值班,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通信联络。其次,一旦能见度低于三千米、海上风力达到蒲氏六级以上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经营方都应停止船舶载客出海。 此外,晚上八时至次日六时也禁止船舶载客出海。

  根据《办法》规定,休闲旅游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取得船舶国籍证书;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检验证书,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未持有船舶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如果休闲船舶和人员在海上遇险,船员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将遇险的时间、地点、人员、遇险状况以及救助要求等向深圳市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深圳海上搜救分中心接到遇险报告后,将组织搜救。休闲船舶经营单位在获知险情后,有义务及时组织搜救遇险船舶和人员。(见习记者 高建荣)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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