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天两地现“裸奔男” 律师:是违法行为(图)
2013年06月18日 10:03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17日上午8时30分,网友“sky__菜菜”发微博称八方大厦公交车站旁坐着一名裸体男子;17日上午近11时,另一名网友称自己在华林路上也看见了一名裸体男子,并拍下了图片。微博一出,有网友调侃“福州把大家热得只能裸奔了”。
记者从微博上搜索到,近段时间“裸奔”现象较常见。有人猜测这些“裸奔男”可能是喝醉了,或者是压力过大,也有人怀疑他们精神有问题。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对于把裸照发布到网络上传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网络等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可处以拘留和罚款。”达到一定数量,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蔡律师表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都有碍市容、有伤风化,是违法的行为。
图:网友昨日在华林路上拍到“裸奔男”。
(福州晚报记者 林红/文 网友供图)
【编辑:张培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