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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已连续九年提高

2013年07月01日 16:45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30日,记者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枣庄市连续第九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据悉,这次调整三项待遇的具体标准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确定;工亡职工供养的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的第八次调整中,滕州市的具体调整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标准分别按枣庄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962元的50%、40%或30%确定;工亡职工供养的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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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记者 李泳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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