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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常回家看看”还须制度支撑给力

2013年07月01日 16:57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详见昨日本报A9版)记得两年前,“常回家看看”入法就曾经引起激烈争论,从舆论普遍反映来看,大都认为这一条款,只是一种道德义务,无须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即便有了法律规定,子女倘若不能按照法条规定,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绝大部分家长也不会把子女告上法庭。如此以来,这一法律规定,很可能被无情架空。

  既然“常回家看看”已迈进了法律大门,我们没有必要再纠结该不该入法的问题,应当直面法律,探讨如何将这一软法条,演变成硬法律。其一,“常回家看看”,必须有配套制度作后盾。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事实中,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带薪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其次,政府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政策兜底。《权益法》 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虽然这项条款规定了国家层面的责任,但仍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最后,对于那些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儿女,尤其是对长期不赡养、不探望、甚至抛弃父母的子女,新修订的《权益法》 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因此,笔者建议,国家层面有必要颁布实施细则,制定出可具操作性的处罚标准,这不仅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性,也能维护法律的威严。(吴睿鸫)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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