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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没注明维修条款 女子租房室内用品反复修

2013年07月03日 17:17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6月26日,本报刊发的《出租房家电齐全看似很美 可能是二手市场淘的过期家电》,报道了刘先生租的房子中家电都是二手的,经常出故障,房东又不出钱,自己只得吃哑巴亏一事。

  昨日,在人和居租房的王女士气愤地说:“啷个热水器又坏了哦!租个房子,修理钱都花了不少!”

  洗澡时马桶坏了

  王女士今年2月份来到永川,才几个月,光维修费用就花了好几百块。

  “最开始有电器坏了,我自己找维修师傅修好。”王女士说,刚住进来时,正在洗澡,突然听到“轰轰”一声,抽水马桶的管子破裂了。

  衣服都没来得及穿的她走近一看,管子的接口处,全都生锈了。维修师傅告诉王女士,房屋里很多东西都已老化,用不了多久,迟早要出问题。

  “哪晓得,没过几天,卫生间的洗浴喷头管子又破了。”王女士说,她担心家电接连坏,便给房东打了电话。可房东告说,维修喷头管子花不了多少钱,她自己修好就行了。

  热水器又打不燃了

  昨日,王女士正准备洗澡,发现热水器一直打不燃。这下把王女士吓坏了,上次就因热水器打不燃,请人维修花了80块钱。王女士说,这次无论如何不会再自己掏钱修了。房东叫王女士先将热水器修好,如果费用大,可以平摊。

  记者看到了那台热水器,上面写着“2007年2月使用”。出租房里的彩电、洗衣机、空调等一应俱全,但没有一件是新的。

  租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丹认为,如果房屋承租合同中,没有签订家电等物件的使用维修责任条款,以后发生维修费用时,承租双方只能通过协商解决。

  房屋出租是房东的获利行为,其所获租金中,应当包含家电的使用价值。房东有责任保证家电的正常使用,因此应相对多地承担一些维护费用。(见习记者 邓毅)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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