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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率先施反腐专门法规:裸官不得进重要领导班子

2013年07月22日 13:2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东反腐败制度建设又有创举!记者从汕头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以下简称“汕头预防腐败条例”)已经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作为国内率先实施的预防腐败专门法规,汕头预防腐败条例对“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社会热点话题都作出了规定。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汕头预防腐败条例”分为总则、预防主体与职责、预防制度与措施、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六十一条。条例强调,要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转的约束和监督。

  “裸官”不得进入重要单位领导班子

  为强化对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汕头预防腐败条例对社会关注的“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热点话题都作出了回应。

  条例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者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能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而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此外,条例要求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或者报告事项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廉洁性评估杜绝“部门利益”立法

  条例在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管的同时,也对政府部门依法施政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将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尤为引人注目。

  据了解,所谓“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就是指对立法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在其出台前先“杀杀毒”,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从而避免一些部门利用“部门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的现象出现。

  按照汕头预防腐败条例,汕头将对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多方面的廉洁性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利用职务之便等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具体办法则将由汕头市政府另行制定。

  为避免暗箱操作,条例规定汕头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及时开展效能评估、信息服务和投诉处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条例对“三公”经费公开也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也需要在网站公布“三公”经费信息。

  预防腐败覆盖到非公组织社会组织

  除了围绕“公权力”推进预防腐败外,汕头预防腐败条例还将预防腐败向非公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延伸,以实现预防腐败全面覆盖。

  条例提出,要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形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

  条例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条例有关规定的制约。

  条例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获得承揽工程、提供服务、实施行为、采购商品或者取得原料、财物等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经纪等服务时,不得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台前幕后

  省纪委省预防腐败局指导立法

  国内外知名法学专家把脉出招

  “如何让反腐败避免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反腐败的实践经验看,以打击惩处为主的策略,不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唯有化被动惩处为主动预防,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腐败的发生。

  该负责人介绍说,从预防腐败的制度层面看,国(境)外凡反腐败工作卓有成效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拥有专门的反腐败立法,如俄罗斯的《反腐败法》、新加坡的《预防腐败法》、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有关反腐法律等。但中国大陆目前尚无预防腐败的专门立法。近年来,汕头市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在预防腐败领域探索积累了效能监察、廉政谈话、“三述”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亟须上升为法律规范。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多次要求“利用特区优势,先行先试,就预防腐败进行立法”,省预防腐败局也将指导支持汕头率先在全国制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地方预防腐败法规列入年度工作要点。

  在省纪委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的支持和指导下,汕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汕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茂辉担任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条例由汕头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局、汕头大学联合起草。在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专程赴香港、澳门等预防腐败成效较好的地区开展调研,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汕头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条例草案“把脉出招”,研究提出论证意见。

  在汇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集体研讨和反复修改完善,汕头预防腐败条例终于在5月28日召开的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并将在8月1日颁布实施。

  声音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

  落实条例要抓紧三方面工作

  汕头预防腐败条例是在调查研究、尊重民意、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凝聚了省纪委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汕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等多套班子的心智,凝聚了汕头市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条例从汕头实际出发,总结提炼了多年来预防腐败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了各预防腐败主体的职责以及预防腐败的制度与措施等等,既符合反腐倡廉的基本发展趋势,也符合汕头的实际情况,凸显了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然而,要真正发挥《条例》的积极作用,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下一步,要着手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二是积极研究制定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不打折扣、不走样;三是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出台后的实施效果。

  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剑光:

  为全省预防腐败立法积累经验

  汕头率先启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在广东省内乃至全国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示范效应,必然会激发省内其他有地方立法权的区域开展同样的立法探索。而省内各地预防腐败立法取得的进展,也必将推动广东省的预防腐败地方立法,从而为全国的预防腐败立法积累经验。-  南方日报记者 袁丁 黄学佳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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