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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单位须10月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3年08月02日 15:35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省政府昨日下发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据了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办理将受罚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养老保险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严格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当年度公示标准执行。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相同比例缴存。各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将单位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纳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作为评价单位信用的一项指标。

  让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中低收入人群

  据了解,目前我省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到85.26%,但从全国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水平来看,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与全国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省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增存”工作,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让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中低收入人群。

  通知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通知指出,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使每一位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所有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从业人员,除港澳台户籍人员及外籍人员外,都应当按照本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实行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员缴存;已停止缴存的单位,应当恢复缴存。

  据了解,目前有相当部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如护林员、协警、环卫工人),以及临时工等非正式编制人员,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职工是最需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群体。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就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优惠。为了充分体现同工同酬,促进社会公平,应当要求单位为其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记者 陈标志 罗世容 通讯员 江永华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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