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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问题官员”复出应以百姓的评价为标尺

2013年08月06日 17:13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近几年来,许多落马官员悄然复出,甚至官级得到提升,以免职为代表的问责被滥用,被网友称为官员“带薪休假”,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也从“下台”转为“上台”。

  “问题官员”复出最典型的案例当数官至部级的孟学农,他在5年内两次因问责丢官,可网民对他却十分宽容,没有攻击孟学农本人,也没抨击官员复出制度,反而对孟学农的“悲催”遭遇给予同情。

  相较于“高官”孟学农而言,夏振贵、邵立勇、杨存虎等人无论是官位还是职权都非常“低”,可为何他们的复出就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社会焦虑呢?

  虽然公众的焦虑并非都有道理,但如果关注点和质疑面相对集中,就不得不反思制度设计和操作层面的问题。对“问题官员”的复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这不是说“问题官员”多数可以复出,也不是说对“问题官员”在“一年以后”就可“合法”使用。对这条规定理解的偏差,正是公众焦虑的症结所在:为什么大多数“问题官员”都享受了复出的待遇,为什么多数官员的复出都有“急不可耐”的痕迹,背后有没有“怀柔关心”、“合理庇护”、“依法姑息”的庙堂法则?

  “问题官员”到底该不该二次使用?应该一分为二地看。有的可用,有的不可用。而可用的也面临一个怎么用、何时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如何安放“问题干部”上,应将目光盯在“问题”解决上,而不应简单地盯在设定“复出年限”、“提拔年限”上。

  盯在“问题”解决上,首先就要对干部所犯的问题进行全面剖析,从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上来决定干部的去留升迁。要深入分析问题的出现是因为长期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并以此来确定这种干部是否可以复出,可复出的再确定其“复出年限”、“提拔年限”。

  其次,还要全面分析干部认错的态度、改错的力度和补错的速度,要看干部自己是在第一时间提出辞职的,还是“留恋”官位在组织上做了工作、民众强烈反对后才提出辞职的;要考察干部在辞职后的思想认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绩,看其是否是发自内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动弥补自己的错误,是否有明显的进步,进步群众是否公认。在做出“是”与“否”的判断和认定上,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深入细致地考察。对“是”的干部可以考虑复出和使用,对“否”的人选哪怕已经过了一年、10年甚至更长期限,也绝不能提拔重用。不然,就必将刺痛公众的神经,引来舆论的围观。

  因此,在二次安放“问题干部”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误区,一切以干部的现实表现为标准,以干部群众的评价为标尺,以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为原则。只有这样,官员复出才能令群众服气、让人民放心。(潘福金)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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