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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失窃 物业无监控未尽职赔2000元

2013年08月09日 15:03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家中被盗6万元,小偷一直没抓着,女房主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8月8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法库县人民法院获悉,因物业公司没认真履行职责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报案:“24小时安保小区”进贼

  2012年11月18日11时30分,法库县李女士从外面回家准备吃午饭,一脚迈进房门,便被屋内的景象给吓呆了:屋内被翻得乱七八糟!

  警方确认:李家进小偷了。李女士发现家中丢了4万元现金和一块2万元手表。此案由于一直没有侦破,李女士家的损失也一直无法追回。因为物业公司设有专职保安,但却没有24小时值班,所以李女士认为家中被盗物业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于是,李女士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但物业公司认为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物业违约理应赔偿

  随后,李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李女士说,自己每月都按时足额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其中就包括保安费。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区内设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行治安巡逻和治安保卫工作。然而,物业公司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小偷进入园区行窃并顺利逃脱。物业公司理应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此事属于刑事案件,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李女士是否发生了损害事实不清,而且自己也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过错。

  经法院查明,物业公司管理园区时,没有对进出园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也没有在园区内安装监控设备。案发当天,没有保安人员值班记录,而且保安人员平时经常脱岗。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明确的违约行为。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小偷提供了便利条件,客观上造成了李女士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少证据业主获赔两千

  法院认为,李女士与小偷之间形成直接侵权关系,因小偷的身份无法查明,李女士无法向小偷主张赔偿,所以应由物业公司在其过错限度内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称的补充赔偿义务。物业公司在承担了相应责任后,如果小偷被抓获,可以向小偷追偿。虽然李女士声称丢失了4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元手表,但却没有提供出相关证据,加上此案还没有侦破,没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最终,法院根据李女士所提供的现有证据,依法判处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家中被盗,可向物业追责

  法库县法院法官冯羽表示,现实中,如果家中被盗小偷尚未抓获,市民可以根据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方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选择法律诉讼维权。判断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要考察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漏洞。二要考察物业公司的安全防范设施是否完善。如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紧急报告求助设备是否完好等。三要考察保安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其保安已履行职责进行举证。比如,保安值班记录、巡逻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等。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通讯员 冯羽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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