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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过期一天赔五百 商家当设“临过期食品专柜”

2013年08月23日 15:04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李先生几天前在新民镇某商店买了一包售价10元的火腿肠,回家食用后,却出现了腹泻。仔细查看包装袋后他发现,这包火腿肠已超过保质期一天。为了治疗,李先生请了一天假上医院,还花了80元治疗费。他因此向新民工商所投诉,要求该商家赔偿其医疗费和误工费。

  工商人员调解过程中,商店老板懊恼不已。原来,前几天,厂家已经将新的一批火腿肠送到商店,但却忘记将到期的火腿肠收走。商家将两批火腿肠都摆上货架,才引起了这场纠纷。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李先生500元,并及时下架了另外两包过期火腿肠。

  调解这起纠纷的工商人员提醒说,商家应在经营场所设置“临过期食品专柜”,及时处理接近保质期限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注意查看生产日期,若发现商品超出保质期应提醒商家,也可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刘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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