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保护女工特别权益是道德企业的表征

2013年08月30日 16:42 来源:南宁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任项目工程师的张女士因为怀孕被公司降薪,扣发产检期间工资,于是张女士提出辞职并起诉了公司。法院一审判决企业败诉,张女士获赔2.9万余元。(3月24日《京华时报》)

  无需赘言,该报道给人的感觉很显豁———所涉企业太缺乏现代化理念。其一,无视法律。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我国专门制定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劳动中需要特殊保护的种种情况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然该企业偏偏与国家法规叫板,对着干,就是不把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扣发工资。

  其二,手段狡诈,假借“业绩考核”,对张女士予以“降薪处理”。好在法院识破了这家无良企业的 “阳谋”,支持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把《红楼梦》中的一句词送给这家企业,倒颇恰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算了卿卿性命。”此案虽说无关企业性命,却让其“偷鸡不成蚀把米”,经济遭罚,脸面丢失,信誉大损。

  此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媒体曾经曝光了不少同类案件。记得其中有一家是深圳某企业,有位技术人员因为怀孕,被调做清洁工,打扫厕所。其目的,是要逼迫该员工主动辞职,企业既可规避女工孕期不可被辞退的法条,又可不用承担因资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应该说,此招是够阴损的。

  如果说,能否依法用工、善待员工,是区分一个企业良与恶的分水岭和试金石;而能否切实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是衡量一个老板体内是否流淌道德血液的表征。现代化企业,应该注重人性化。我们希望心地善良流淌道德血液的老板越来越多。 (石飞)

【编辑:吴涛】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